中央研究院資訊業務諮議委員會設置要點
中華民國83年9月14日經院長核定
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經院長核定修正
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資訊服務字第1040506672號函修正
一、中央研究院(以下簡稱本院)為審議本院資訊技術資源及服務之規劃及發展,特設立資訊業務諮議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,並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委員會任務如下:
(一)審議本院資訊業務發展方針。
(二)審議資訊服務處年度工作計畫。
(三)審議本院各單位資訊設備費概算。
(四)其他有關資訊業務之諮詢。
三、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,資訊服務處處長為當然委員,委員互選一人為召集人。
四、本委員會委員由院長遴聘本院人員擔任之,任期二年,均為無給職,期滿得連任一次。
五、本委員會原則上每三個月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邀請本院相關同仁列席,另得應個案需要報請本院酌聘專家協助。
六、本委員會秘書業務由資訊服務處擔任。
七、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